错误定位理财收入,少缴增值税被罚

错误定位理财收入,少缴增值税被罚

「导读」近期,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理财收入未纳税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

税案概要

一、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入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2019年度取得利息收入(不含税)合计3200301.36元(其中1月434958.9元、4月605835.62元、6月832191.78元、7月560958.9元、11月766356.16元);2020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合计(不含税)2054758.91元。

你单位在购买并持有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少缴”贷款服务”收入增值税297456.24元。

二、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6966.92元。

来源:嘉税二稽罚[2022]49号

小编税语

面对处罚决定,企业认为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在财务核算上通常将其视作短期或者长期投资,这样取得的收益就只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行,无需考虑增值税。企业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当然不是!

贷款服务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即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在实务中,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行为的定性,切勿按照自我想当然的方式去处理税收问题。一步走错,可能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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