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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摘录)

来 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5-09-18   点 击:693

1.对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借读费。
  2.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3.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4.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6.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
  8.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10.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11.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免费试用公共厕所;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限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1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1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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